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7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101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