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021449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相关禁止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相关禁止规定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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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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