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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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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真实、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详见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http://www.gov.cn/zhengce/2020-12/26/content_5574598.htm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yonghu/static/jw/zixu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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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2号楼【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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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5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10001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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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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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3、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 4、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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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关于变更机构名称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书应包至少含变更原因、变更后的机构名称,并加盖机构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展开】 | 学校红头请示文,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二 | 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机构名称的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决议应由到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代行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展开】 | 内容真实有效。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三 | 拟颁发的学历证书实样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颁发证书实样不能为彩打或者复印件,必须为证书原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展开】 | 【展开】 |
四 | 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需提供原件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3、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 4、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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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行政许可材料收取回执单 |
审查标准 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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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收件之日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2、若收件之日未告知补正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1、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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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4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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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 |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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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4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2、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现行政策。【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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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2.5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1、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2、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3、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4、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5、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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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 |
结果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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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的批复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批文时限为准。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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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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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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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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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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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一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合作办学协议需要由法人签署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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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若非法人签署,则需要提供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 |
2、原件用人名章或电子签章可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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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必须是原签、原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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