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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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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符合本机关职权范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7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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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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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1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1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1900006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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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为便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交纸质材料时请同时提交一套电子版材料 2.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3. 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4.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5. 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6. 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7. 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后。 8. 申请材料根据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9.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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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变更消毒产品企业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二 |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变更二)(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填写完整、规范,加盖公章【展开】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中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展开】 | 【展开】 |
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变更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注册地址路名路牌、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填写完整、规范,加盖公章【展开】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中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展开】 | 【展开】 | |
三 | 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四、当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路名路牌、 生产地址路名路牌时提交 | |||||||||
(一) | 变更后的主体资格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中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展开】 | 【展开】 |
五、变更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需要 | |||||||||
(一)、图纸 | |||||||||
1 | 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2 | 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3 | 生产工艺流程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二) |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准确无误【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三) |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共11项:1. 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2.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 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4. 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5. 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6. 留样制度。7. 物料采购制度。8. 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9. 销售登记制度。10. 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11.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展开】 |
(四) | 拟生产产品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五) | 生产环境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六) | 房屋产权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材料齐全,加盖印章。【展开】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中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展开】 | 【展开】 |
或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双方签章是否完整; 2.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准确; 3.租期是否达到1年以上,与企业网上填写的租期信息是否相符; 4.地址与营业执照是否相符; 5.出租方与产权人是否一致或有符合法规要求的委托租赁关系; 6.图片是否清晰完整。【展开】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中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展开】 | 【展开】 | |
(七)、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 | |||||||||
1 |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对应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2 |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4 |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 |||||||||
(一) |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法人来办理的,只需提供法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2.委托事项与申请事项一致,要求企业公章、法人签字、日期齐全; 3.委托书统一使用A4纸。【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为便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交纸质材料时请同时提交一套电子版材料 2.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3. 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4.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5. 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6. 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7. 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后。 8. 申请材料根据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9.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接收材料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标准 变更审批事项的法人,且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7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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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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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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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消毒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2016年第一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公共卫生监督领域改革措施: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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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2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展开】 |
【部门规章】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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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0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请问上哪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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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具体查看我委网站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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