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32XA211026700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申请保密资格资质或者从事涉密业务活动中,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暂扣、吊销资格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隐瞒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二)违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 (三)逃避、拒绝、妨碍现场检查、抽查; (四)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资质; (五)伪造、变造,非法转让、出租、出借保密资格资质证书; (六)超出保密资格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涉密业务; (七)将涉密业务委托给无相应保密资格资质单位; (九)发生失泄密事件;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的幅度 | 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 ||
处罚结果名称 | 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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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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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