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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1506C
北京市文物局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0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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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物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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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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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包括申报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括申报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文物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1.所涉文物级别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拟报审项目位于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3.拟报审项目性质为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C区205玻璃房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68101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01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01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C区205玻璃房
电话查询:(010)89150657;(010)89150859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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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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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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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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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图纸及照片资料等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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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申请函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书;文物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如为建筑工程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或高度范围。 2、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 3、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书;文物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建设项目现状地形平面图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2、地形平面图为测绘部门提供的专业图纸。请建设单位在图纸上将文物保护单位用红线标出,建设项目用地及主要建筑用蓝线标出; 3、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申请人自备,纸质 5、原件1份【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8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设工程主要立面效果图2、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3、原件3份【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展开】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8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人自备,纸质;2.加盖公章;3.与报件人核实如是申报国家文物局环节,原件只要求1份;如是申报北京市政府环节,原件要求8份。【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图纸及照片资料等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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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通知单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或不批准

    审查标准

    1.确实有必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有保证文物安全的具体措施;
    3.符合已经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要求;
    4.对文物本体不造成破坏;
    5.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实施;
    6.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3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北京市文物局关于XXX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XXX工程的复函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XXX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XXX工程的复函
结果名称北京市文物局关于XXX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XXX工程的复函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北京市文物局关于XXX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XXX工程的复函(样本).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展开】

是否收费: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可以进行建设工程吗?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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