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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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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期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期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来源:《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37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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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32114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400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4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本事项为区级初审,市级终审。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须先经所在区广电行政部门初审,由区级广电行政部门在材料三表格的审核意见处加盖公章后,再向市广电局提起终审申请。2.终审环节,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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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本事项为区级初审,市级终审。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须先经所在区广电行政部门初审,由区级广电行政部门在材料三表格的审核意见处加盖公章后,再向市广电局提起终审申请。2.终审环节,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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