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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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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区(大兴)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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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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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批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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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低风险项目不涉及本事项。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169950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咨询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0132017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C17614T211013201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MB1C17614T2110132017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电话查询:(010)81699506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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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请单位应为工程建设主体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及联系方式按实际填写; 2.生长地点按古树名木现状位置准确填写,明确坐标; 3.树种、级别、编号等按古树名木标牌信息填写; 4.施工项目名称、涉及古树名木建筑内容与工程建设规划审批文件中内容一致; 5.拟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主要内容由实施方案中概况; 6.管护责任者为《北京市古树管理保护责任书》明确的管护人或单位;管护责任人应亲自填写意见并签章。【展开】《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项目应提供由市或区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正本、附件、附图等,注意有效期(一般为2年)。【展开】《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含附件附图【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核查批准文件有限性,是否过期。 2、检查复印件是否清晰,无缺页、漏页。 3、检查附件是否齐全。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展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纸质复印件1份; 2.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选址意见书应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4.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展开】《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展开】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批准文件应在有效期限内。 2、复印件应清晰,无缺页、漏页。 3、附件应齐全完整。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展开】
“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批准文件应在有效期限内。 2、复印件应清晰,无缺页、漏页。 3、附件应齐全完整。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展开】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的批复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核查批准文件有限性,是否过期。 2、检查复印件是否清晰,无缺页、漏页。 3、检查附件是否齐全。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古树名木保护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园林绿化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展开】《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展开】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复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核查批准文件有限性,是否过期。 2、检查复印件是否清晰,无缺页、漏页。 3、检查附件是否齐全。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古树名木保护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园林绿化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展开】《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展开】
工程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实施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文本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加盖公章提交; 2.原则上,单株古树保护范围为树冠投影外延5米,古树群保护范围为最外侧古树树冠投影外缘连线外延5米; 3.工程措施详尽、切实可行、科学合理,保证古树名木安全、正常生长。【展开】《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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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件通知书

    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2个工作日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按事项受理要件标准查验各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
    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送达“补齐补正通知单”。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实地勘察5个工作日区园林绿化局审定人员初审意见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2)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3)申报资料内容有效。【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3个工作日市园林绿化局审核人员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按事项审核标准查验各项材料内容。复核区园林绿化局初审意见。会同资源管理中心(行政审批中心)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必要时对现场情况抽查勘验。
    对通过专家论证、符合审核审批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和意见转审定人员;对未通过专家论证、不符合审核审批标准的,提出建议不予许可的意见,将申报材料和意见转审定人员。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个工作日市园林绿化局审定人员(首席代表)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2)组织论证园林绿化领域专家3人以上;(3)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内容有效;(4)区园林绿化局初审意见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2个工作日市园林绿化局制证人员
    发证1个工作日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1、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pdf
有效时间两年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
【部门规章】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依据名称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建城〔2000〕19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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