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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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低风险项目不涉及本事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69950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咨询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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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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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3201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C17614T211013201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C17614T211013201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电话查询:(010)81699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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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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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单位应为工程建设主体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及联系方式按实际填写; 2.生长地点按古树名木现状位置准确填写,明确坐标; 3.树种、级别、编号等按古树名木标牌信息填写; 4.施工项目名称、涉及古树名木建筑内容与工程建设规划审批文件中内容一致; 5.拟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主要内容由实施方案中概况; 6.管护责任者为《北京市古树管理保护责任书》明确的管护人或单位;管护责任人应亲自填写意见并签章。【展开】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项目应提供由市或区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正本、附件、附图等,注意有效期(一般为2年)。【展开】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 | 含附件附图【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查批准文件有限性,是否过期。 2、检查复印件是否清晰,无缺页、漏页。 3、检查附件是否齐全。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 | 【展开】 | |
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纸质复印件1份; 2.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选址意见书应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4.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展开】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 | 【展开】 | |
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批准文件应在有效期限内。 2、复印件应清晰,无缺页、漏页。 3、附件应齐全完整。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 | 【展开】 | |
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批准文件应在有效期限内。 2、复印件应清晰,无缺页、漏页。 3、附件应齐全完整。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 | 【展开】 | |
或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的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查批准文件有限性,是否过期。 2、检查复印件是否清晰,无缺页、漏页。 3、检查附件是否齐全。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古树名木保护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园林绿化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展开】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 | 【展开】 | |
或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查批准文件有限性,是否过期。 2、检查复印件是否清晰,无缺页、漏页。 3、检查附件是否齐全。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复印件要求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古树名木保护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园林绿化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展开】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 | 【展开】 | |
三 | 工程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实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文本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加盖公章提交; 2.原则上,单株古树保护范围为树冠投影外延5米,古树群保护范围为最外侧古树树冠投影外缘连线外延5米; 3.工程措施详尽、切实可行、科学合理,保证古树名木安全、正常生长。【展开】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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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接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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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按事项受理要件标准查验各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送达“补齐补正通知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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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勘察 | 5个工作日 | 区园林绿化局审定人员 | 初审意见 |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2)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3)申报资料内容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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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个工作日 | 市园林绿化局审核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按事项审核标准查验各项材料内容。复核区园林绿化局初审意见。会同资源管理中心(行政审批中心)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必要时对现场情况抽查勘验。对通过专家论证、符合审核审批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和意见转审定人员;对未通过专家论证、不符合审核审批标准的,提出建议不予许可的意见,将申报材料和意见转审定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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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市园林绿化局审定人员(首席代表) | 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2)组织论证园林绿化领域专家3人以上;(3)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内容有效;(4)区园林绿化局初审意见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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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2个工作日 | 市园林绿化局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1、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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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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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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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展开】 |
【部门规章】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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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城〔2000〕19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怎样才能提高办事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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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齐全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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