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Q3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在超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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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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