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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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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来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 2.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来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 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二)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来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进出口审批有效期由6个月变更至一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此类进出口申请材料应于前一年12月1日前向我部递交。 单位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的活动种类和范围及新获得许可的,其本年度申请的进出口审批有效期将从批准之日起至本自然年末。 二、放射性药品的转让审批有效期由6个月变更至一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此类转让申请材料应于前一年12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 单位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的活动种类和范围及新获得许可的,其本年度申请的转让审批有效期将从批准之日起至本自然年末。 (来源:《关于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2号)) 5. 内容填写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24522【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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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1613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72773E2000116134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72773E200011613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
| 行使内容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在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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