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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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三号院三号楼7层3720
即办件
11110000000021207E2000113103002
行政许可
上级下放
无
全市
国家级垂管系统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九条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办理信息
自办件
30(工作日)
0.5(工作日)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不收费
否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财政局
法定机关
市级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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