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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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企业法人
即办件
11110000000021207E2000113103002
行政许可
上级下放
无
全市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30(工作日)
0.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由市财政局审批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九条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办理结果: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九条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办理结果: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批复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六、注册会计师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证书全部页面电子版
七、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八、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1.问: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的条件?
答: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6、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7、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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