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通过印刷产业促进平台预受理(网上状态为预受理通过),且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对在印刷产业促进平台提出申请且填报正确、附件资料符合上述相关要求的单位,预受理通过;对不符合预受理条件的,一次性注明原因退回修改。对已通过预受理,并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提交的材料与网上上报材料不一致、不齐不全无法受理等原因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或应补齐的其他材料。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65;(010)8915003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一层A区16、17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3902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0044N200013902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0044N200013902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yinshua.bxwcbj.gov.cn/ 电话查询:(010)8915003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现场提交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境外印刷品在京印刷申请表 | |||||||||
(一) | 境外印刷品在京印刷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需在我局印刷产业促进平台通过预审后,打印表格,按表格要求盖公章。【展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展开】 | 在线打印【展开】 |
二、出版物著作权或商标标识的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文件 | |||||||||
(一) | 出版物著作权或商标标识的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与申请备案的出版物或印刷品一致。【展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印刷涉及宗教内容、地图内容的印刷品还须 | |||||||||
(一) |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印刷境外宗教类印刷品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省级以上宗教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展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省级以上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省级以上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展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如果材料合格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材料不合格退回补充材料 |
审查标准 申请人通过印刷产业促进平台预受理(网上状态为预受理通过),且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对在印刷产业促进平台提出申请且填报正确、附件资料符合上述相关要求的单位,预受理通过;对不符合预受理条件的,一次性注明原因退回修改。对已通过预受理,并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提交的材料与网上上报材料不一致、不齐不全无法受理等原因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或应补齐的其他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内容审查合格,送局领导审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同意或退回申请 |
审查标准 不核准印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出版物和印刷品:1.含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2.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版权归属无法确定的; 3.擅自在境内销售、传播或者变相销售、传播的。 申请人必须承诺不印制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境外出版物和印刷品,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境外印刷品在京印刷准印证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境外印刷品在京印刷准印证 | |
结果名称 | 境外印刷品在京印刷准印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境外印刷品在京印刷准印证.pdf |
有效时间 | 二个月 |
无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批准和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准印制的内容? |
---|
答:不核准印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出版物和印刷品:1.含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2.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版权归属无法确定的;3.擅自在境内销售、传播或者变相销售、传播的。申请人必须承诺不印制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境外出版物和印刷品,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