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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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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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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62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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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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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1254030【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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