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无线电台(站)(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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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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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1002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30(工作日)
21(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是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地面无线电台(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期限届满延续申请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办理结果:材料接收通知书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
其他要求:需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或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颁发)
(一)已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1、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1.是否加盖核发单位公章:2.频率在有效期内。3.申请单位与频率批复单位一致。
(二)已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1.频率使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频率使用许可证登记的使用人与申请人一致;3.频率使用许可证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颁发的,本次申请可不用提交。
三、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1、真实有效2、清晰可见3、内容齐全
四、涉及公众移动通信业务的,需提交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其他类型业务无需提交)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非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
其他要求:需按样表格式、项点、内容填写
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规范填写。申请直通对讲业务电台仅需提供材料一和材料三;申请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仅需提供材料二和材料四;申请设置包含中继台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等其他类型台站需提供材料一、二、三,每个类型台站均需单独填写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例如,申请含有中继台的对讲系统,通信对象为中继台时需单独填写一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和通信对象为对讲机时需单独填写一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材料填报有疑问的,可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pltz@jxj.beijing.gov.cn。 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后需按照规定及时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且缴费单位需与设台单位一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期手续,办理执照延期时需提供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和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在有效期内的一般组网电台变更设备的,需提交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加盖设台单位公章)。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许可证,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自交回执照和许可证之日起暂停计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部门规章】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对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上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国家铁路局对在铁路机车上设置、使用的非制式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审批权限对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
1.问:我的电台执照已经超期了,可以办理延期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电台执照。因此,对于无线电台已经超期的情况,不能按照延续申请事项提交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需按照首次申请事项来提交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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