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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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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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等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9111011210114015XP2000162101001
实施主体: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展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第2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展开】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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