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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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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 ||
办理时间 |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综合窗口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0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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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各区司法局或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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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210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0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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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对区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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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关于办理新设律师事务所的后续程序风险提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全部设立人亲笔签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展开】 | 全部设立人亲笔签名【展开】 |
二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全体设立人亲笔签字【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展开】 | 全体设立人亲笔签字【展开】 |
三 | 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具备且未超过有效期【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展开】 | 【展开】 |
四 | 律师事务所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全体设立人亲笔签字【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展开】 | 【展开】 |
五 | 合伙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全体设立人亲笔签字【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展开】 |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无须提交【展开】 |
六 | 住所使用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如提交承诺书,应由申请人亲笔签字;如不愿提交承诺书,则应提交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及其他补充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展开】 | 如提交承诺书,应由申请人亲笔签字;如不愿提交承诺书,则应提交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及其他补充材料。【展开】 |
七 |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承诺书应由申请人亲笔签字,提交承诺书不需要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书。【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展开】 | 承诺书应由申请人亲笔签字,提交承诺书不需要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书。【展开】 |
八 | 拟申请名称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送数量和字号使用规定【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展开】 | 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送数量和字号使用规定【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使用A4纸;所有签字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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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区局审批 | 受理 |
审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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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4个工作日 | 市局审批 | 审查通过 |
审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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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决定 |
审查标准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三)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三)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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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9个工作日 | 市局审批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市局审批人员 | 1、关于批准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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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关于批准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
结果名称 | 关于批准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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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批准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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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长期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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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长期 |
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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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通知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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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需要报几个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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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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