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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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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金融监管局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要求,提交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申请材料;2.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3.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0115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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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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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33011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080358X6211013301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9080358X62110133011002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88011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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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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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变更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小额贷款公司公章。 2.拟入股的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2.提交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报表,包含母公司单体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后的股东名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小额贷款公司公章。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名册。 2.拟入股的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 | 公司股东会决议或有权机关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真实完整。落款处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名。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拟入股的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五 | 股权转让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股权转让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小额贷款公司盖章。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2.拟入股的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六 | 出让方法人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落款处法人股东加盖公章。递交的材料加盖小贷公司公章。 2.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出让方法人股东因股权/股份转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股东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法人股东加盖公章。递交的材料加盖小贷公司公章。 2.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出让方自然人股东同意出让股权/股份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自然人股东签名。递交的材料加盖小贷公司公章。 2.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出让方自然人股东因股权/股份转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股东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自然人股东签名。递交的材料加盖小贷公司公章。 2.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七 | 受让方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小额贷款公司公章。2.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受让方法人股东的股东基本情况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小额贷款公司公章。落款处受让股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加盖公章。2.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受让方法人股东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受让股权/股份的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落款处法人股东的法人股东加盖公章,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签名。2.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受让方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法人股东加盖公章。2.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受让方法人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2年和最近一期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2.提交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报表,包含母公司单体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受让方法人股东的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应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法人股东加盖公章。2.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受让方自然人股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自然人股东签字,加盖小额贷款公司公章。2.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受让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报告,加盖小贷公司公章。【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受让方自然人股东的证明告知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明告知承诺书:申请企业加盖公章,承诺人签字确认,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内容填写完整。2.无犯罪记录声明: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受让方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来源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自然人股东签名,并加盖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2.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受让方自然人股东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自然人股东签名,并加盖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2.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受让方自然人股东的关联关系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自然人股东签名,并加盖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2.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八 | 关于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落款处受让股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名。2.拟入股的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九 | (受让股权/股份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由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出具,小贷公司盖章。2.受让股东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 | 因股权/股份转让附带的关联变更事宜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小额贷款公司公章。2.拟入股的股东资格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一 | 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资人的议事程序和决议是否有效,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如有新股东加入,律师还应当对新增出资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金融监管局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要求,提交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申请材料;2.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3.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决定批准的,出具行政许可审批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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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同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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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同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同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的批复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批复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请问具体审批流程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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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申请条件后,请向所在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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