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043000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无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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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展开】 | 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条件一次性补正或退回【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展开】 | 办结【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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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其他: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即时反馈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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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
(一) |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
(一) | 适用 15% 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设定依据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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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展开】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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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