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TE1234567890000034311022348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未落实安全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拒不改正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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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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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现场检查记录【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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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5号令公布,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5条】【第2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落实安全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46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遵守作业规定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