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来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一、从事三类(含三类)以上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两类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只从事一类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一)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一)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二)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八、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九、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变更培训级别、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及数量、培训内容、教练场地、原经营许可证到期转备案的按照此事项办理备案;跨区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在原备案区办理终止经营备案手续后,到实际经营地所在区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开展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及轮式机械等其他车型培训业务的条件以相关要求为准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 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 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5. 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3楼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80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1016069000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95A311101606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95A311101606900008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3103802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3103802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办理首次备案的提交全部必要材料;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的提交第一、四、七、八项材料;本区内变更教练场地的提交第一、三、四项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2.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线下申请需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需采用A4纸打印;网上申请需提供电子版1份,文件格式为PDF; 4.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展开】 | 【展开】 |
二 | (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展开】 | 【展开】 |
三、教练场地使用权材料 | |||||||||
(一)、自备教练场地的 | |||||||||
1、自有场地的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土地使用权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展开】 | 【展开】 | |
2、租赁场地的 | |||||||||
(出租方)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出租方)土地使用权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展开】 | 【展开】 | |
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展开】 | 自受理之日起三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展开】 | |
(二)、租赁教练场的 | |||||||||
1 | 入场训练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备案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第十条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展开】 | 三年以上有效租赁期【展开】 |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平面示意图及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 |||||||||
(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平面示意图(自有教练场的需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平面示意图》应明确标注各训练科目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应包含场地面积、可容纳教练车训练规模、训练项目设施设备及道路设置情况、办公教学与服务设施情况、安全与环境条件等内容【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展开】 | 【展开】 |
(二) |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包含场地面积、可容纳教练车训练规模、训练项目设施设备及道路设置情况、办公教学与服务设施情况、安全与环境条件等情况在内的【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展开】 | 包含场地面积、可容纳教练车训练规模、训练项目设施设备及道路设置情况、办公教学与服务设施情况、安全与环境条件等情况【展开】 |
五、理论课堂教学委托培训协议书 | |||||||||
(一)、理论课堂教学委托培训的需提供 | |||||||||
1 | 理论课堂教学委托培训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受托方是否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展开】 | 【展开】 |
六、管理人员 | |||||||||
(一) | 聘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展开】 | 【展开】 |
聘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学历证书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教育部门核发的 2.管理人员持有的 3.符合岗位要求的【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展开】 | 【展开】 | |
或聘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人力社保部门核发 2.管理人员本人 3.与岗位相匹配【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十)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展开】 | 【展开】 | |
七、教练员 | |||||||||
(一) | 教练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人申请信息一致 2.有效期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准驾车型与备案准教车型相匹配【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了解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等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展开】 | 【展开】 |
(二) | 教练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可从12123APP下载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人提交的教练员信息一致; 2.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须加盖公章; 3.自递交材料之日起三年内的; 4.内容清晰,不得涂改。【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计。【展开】 | 【展开】 |
(三) | 教练员相应车型驾驶经历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相对应的年限【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了解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等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展开】 | 【展开】 |
(四) | 教练员学历证书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相对应的年限; 2、高中以上,真实有效; 3、变更教练场地的无需提交。【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了解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等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展开】 | 高中以上【展开】 |
或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人力社保部门核发 2.管理人员本人 3.与岗位相匹配【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了解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等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展开】 | 相关专业【展开】 | |
八、教学车辆 | |||||||||
(一)、现有教学车辆的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 3、使用性质为“教练”的; 2、变更教练场地的无需提交。【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展开】 | 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展开】 |
(二)、拟购置教学车辆的 | |||||||||
1 | 购置教学车辆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应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展开】 | 【展开】 |
九 | 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展开】 |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八)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展开】 | 【展开】 |
十 | 学时收费标准备案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加盖企业公章 2.收费标准填报内容与培训项目车型一致【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十二)学时收费标准。【展开】 | 【展开】 |
十一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应与申请表填报信息、政务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3.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十一)营业执照;【展开】 | 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电子证照【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办理首次备案的提交全部必要材料;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的提交第一、四、七、八项材料;本区内变更教练场地的提交第一、三、四项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1个工作日 | 各区综窗人员或各单位首席代表 | 1、北京交通运输受理通知书2、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3个工作日 | 各区综窗人员或各单位首席代表 | 1、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2、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审查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二)《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填写清晰完整,无漏项; 表格中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备案级别要求:从事三类(含三类)以上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两类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只从事一类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系统辅助) 车辆数量要求: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系统辅助) 教练员配备人数:未开通网上理论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不少于教练车总数的3%,且不少于2人;开通网上理论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符合培训需求。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应不少于相应车型教练车总数的100%(摩托教练车D、E、F不少于20%)(系统辅助) 结业考核员数量不少于教练车总数的5%,且不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系统辅助) 教练场地条件1.提供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车型中任意一种车型驾驶培训服务的,教练场地总面积一级大于等于70000㎡;二级大于等于57000㎡;三级大于等于47000㎡。单车道总长度一级大于等于6800m;二级大于等于5500m;三级大于等于4500m;2.不提供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车型中任意一种车型驾驶培训服务的,教练场地总面积一级大于等于33000㎡;二级大于等于17000㎡;三级大于等于10000㎡。单车道总长度一级大于等于3200m;二级大于等于1600m;三级大于等于1000m(系统辅助) 教学设施设备条件:计算机一级≥30台/二级≥20台/三级≥10台;多媒体教学软件及设备一级≥2套/二级、三级≥1套;教学磁板≥1块;机动车驾驶模拟器一级≥20台/二级≥10台/三级≥5台或委托集中培训;车辆安全带保护作用体验装置≥1台;计时培训系统企业应用平台≥1套;计时培训系统理论计时终端≥1套;计时培训系统模拟计时终端≥1套;计时培训系统车载计时计程终端按教练车数量1:1配置;交通信号挂图一级≥2套/二级、三级≥1套;机动车结构及工作原理挂图一级≥2套/二级、三级≥1套;透明或实物整车解剖模型≥1套;发动机透明或解剖模型≥1套;心肺复苏训练模拟人≥1个;急救用品(包括止血带、三角巾、固定夹板、包扎纱布及汽车急救包等)≥1套(系统辅助) 办公场所及教室条件:应有与教练场地一体化设计或独立的办公场所,应有足够的办公用房、前厅或服务台;应设置多媒体理论教室(单间≥50㎡、人均≥1.2㎡)、模拟驾驶训练教室(≥30㎡)、计算机教室(≥40㎡)或委托集中培训;教具教室(≥30㎡);档案室(≥20㎡)(系统辅助) (三)租赁场地的,场地租赁合同有效期应自受理之日起大于等于三年;租赁教练场的,出租方应已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或已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系统自动审核),入场训练合同有效期应自受理之日起大于等于三年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平面示意图》应明确标注各训练科目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应包含场地面积、可容纳教练车训练规模、训练项目设施设备及道路设置情况、办公教学与服务设施情况、安全与环境条件等内容 (五)理论课堂教学委托培训协议受托方应已经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系统辅助) (六)理论教练员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公安部门出具三年以上教练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相应车型车辆的驾驶经历应是驾驶员承诺的3年以上相应车型的实际驾驶经历 (七)教练车《行驶证》所有人应与备案机构名称一致,号牌号码应以“学”结尾,使用性质为“教练”,且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应在有效期内 (八)营业执照应为企业法人 (九)开展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及轮式机械等其他车型培训业务的审核标准以相关要求为准 (十)申请人的信用、违法违规等情况(如存在不履行交通行业行政处罚、监管要求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告知承诺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交通信用等级评价低等情况),可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审慎性参考(系统辅助)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1个工作日 | 各区综窗人员 | 1、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2、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
结果名称 | 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准予备案通知书(1).pdf |
有效时间 | 结果中未标注有效时限 |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
结果名称 |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1).pdf |
有效时间 | 结果中未标注有效时限 |
无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提交的表格、文书有何要求? |
---|
提交的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纸,表格、文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