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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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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一、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依据来源: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 二、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三、申请人取得《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且在备案有效期内 四、申请人跨区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变更后注册地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五、已备案传统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开展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六、租赁性质备案车辆未全部退出。 七、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3楼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80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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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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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6042000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95A311101604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95A31110160420002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wy.jtw.beijing.gov.cn/ 电话查询:(010)53103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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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3103802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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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变更)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内容填写清晰详实、无漏项、无文字错误;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A4纸打印。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展开】 | 【展开】 |
二、已备案传统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开展分时租赁经营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分时租赁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营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需对照样例所要求内容进行填写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展开】 | 【展开】 |
车辆调配服务保障人员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需对照样例所要求内容进行填写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展开】 | 【展开】 | |
三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展开】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展开】 | 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电子证照【展开】 |
四、企业或营业门店的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 | |||||||||
(一) | 变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预变更后的地址一致; 2、证件清晰完整,真实有效,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展开】 | 【展开】 |
或变更后合法租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 2、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 3、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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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窗口接件人员 | / |
审查标准 1、符合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且符合受理条件;2、材料齐全、填写内容清晰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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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分局、郊区交通局驻区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 | 根据情况制发《受理通知书》或《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交通委法定职权范围,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满足条件予以受理,不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应按受理人员要求对材料进行修改及补充,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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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分局、郊区交通局驻区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 | 根据情况制发 《准予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
审查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二)企业或营业门店的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有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租用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 (三)已备案传统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开展分时租赁经营的,具有以下材料: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的情况说明 2.车辆调配服务保障人员情况说明 (四)租赁性质备案车辆未全部退出【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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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变更)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书(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变更)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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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变更)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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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准予备案通知书(租赁备案变更).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书(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变更)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书(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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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5、备案类:不予备案通知书(区级).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 |
结果名称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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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企业证.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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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市政府令〔2012〕第24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一款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提交的表格、文书有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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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纸,表格、文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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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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