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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8898F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情况备案
11110000000028898F31110070250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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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110101000000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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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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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408119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07025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8898F3111007025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8898F3111007025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4081199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出具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安全评价报告,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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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证件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2、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政府部门出具 4、证件在有效期内【展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备案人签章; ( 签章是指:备案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备案人公章,不得使用注册专用章。) 2.申请材料除证明性文件外均应以中文形式提供。如证明性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提供中文译本。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文。 3.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 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4.凡申请材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备案人签章; 5.制度应包括剧毒化学品的具体处置措施。【展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展开】单位应建立的责任体系、操作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展开】
三、如有储存场所,还需提供
(一)剧毒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的情况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备案人签章; ( 签章是指:备案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备案人公章,不得使用注册专用章。) 2.申请材料除证明性文件外均应以中文形式提供。如证明性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提供中文译本。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文。 3.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 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4.凡申请材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备案人签章; 5.申请材料应包括仓库的面积、物品的摆放等内容【展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展开】【展开】
(二)保管及值守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备案人签章; ( 签章是指:备案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备案人公章,不得使用注册专用章。) 2.申请材料除证明性文件外均应以中文形式提供。如证明性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提供中文译本。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文。 3.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 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4.凡申请材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备案人签章; 5.申请材料应包括仓库的面积、物品的摆放等内容【展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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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申请人/窗口接件人员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形式审查的,予以收件。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4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接收材料。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当场不能补正的,告知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备案。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其他:备案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结果名称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结果文书类型登记表
结果样本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展开】

是否收费:

1、到哪儿去办理备案手续
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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