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为应对燃油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在出租小轿车租价调整措施出台前,决定采取临时燃油应急补贴的办法。为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范围及标准 (一)凡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按实际投入运营的出租小轿车数量,可申领临时燃油应急补贴。 (二)财政专项补助标准:1.2元/公里车型,每车每月补贴120元;1.6元/公里和2.0元/公里的车型,每车每月补贴150元。 二、发放原则 临时燃油应急补贴资金采取政府、企业共同分担、先垫后补的原则。暂由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分别对本企业驾驶员和所雇驾驶员全额给予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后,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实际发放额,市财政按财政专项补助标准,给予临时燃油应急补助。 三、补贴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市运输局根据营运出租小轿车数量提出临时燃油 应急补贴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市运输局基本户,专款专用。“临时燃油应急补贴”政策终止后,市财政局对预算执行进行清算,并按清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二)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以每月月底持有营运证件的出租车数量核定为本月营运车数,填写《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审批表》,同时将上月发放明细,按属地管理原则,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分别报市运输局市区管理处和区县交通局(个体出租汽车户将营运车数报辖区个体管理站,由个体管理站报辖区运管部门)。 (三)市区管理处和各区县交通局将审核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审批表》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运输局。市运输局将审核后的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及时拨付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管理站。 四、监督管理 (一)市区管理处和各区县交通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认真审查《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审批表》和《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发放明细》,确保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驾驶员手中,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市运输局认真审核各运管部门上报的相关申报材料,及时拨付资金,每月将汇总情况报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备案。 (三)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要做到如实申报、按时发放、专款专用。 (四)市财政局、市交通委负责临时燃油应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五、本办法自2005年8月10日起实施,在我市出租小轿车租价调整后,本项“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即行取消。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按各自职责分别解释。 (依据来源:京财经一〔2005〕1359号 关于制发出租小轿车临时燃油应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 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 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5. 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3楼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80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0516001000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95A3110516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95A3110516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3103802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0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内容填写齐全 2.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111【展开】 | 【展开】 |
二 |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出租汽车户)申请政府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审批表》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2.检查《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及金额错误; 3.检查《审批表》是否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关于制发出租小轿车临时燃油应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三、巡游车企业采用现金方式发放的,需提供 | |||||||||
(一) | 出租小轿车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发放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发放明细表是否与审批表金额一致; 2.发放明细表复印件是否有有全部驾驶员领取签字,企业是否加盖公章。【展开】 | 关于制发出租小轿车临时燃油应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复印件有全部驾驶员领取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由综窗人员复印1份转后台人员存档【展开】 |
四、巡游车企业采用银行等第三方划转方式发放临时燃油应急补贴的,需提供 | |||||||||
(一) | 开户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账单(第三方金融机构出具,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核实是否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展开】 | 关于制发出租小轿车临时燃油应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二) | 书面承诺书(承诺已将开户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驾驶员发放明细存档备查 申请人自备,纸质,企业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承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合法。【展开】 | 关于制发出租小轿车临时燃油应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五 | 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应与申请表格(线下申请)或网上填报信息(线上申请)一致; 2.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制发出租小轿车临时燃油应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关于制发出租小轿车临时燃油应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且符合受理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予以办理的,网上录入申报补贴数据,审核效验无误后,汇总生成拨款单,经处室领导签批后统一由财务处室负责拨付。 |
审查标准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且符合下列审批条件 (一)原规定由企业发放的燃油补贴标准不变。 (二)个体出租汽车管理站、出租汽车企业要做好车辆、驾驶员的造册工作,并在当月30日前将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发给驾驶员。 (三)个体出租汽车管理站、出租汽车企业要按时足额发放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并如实申报、专款专用。 (四)个体出租汽车管理站、出租汽车企业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全体出租汽车驾驶员,做好行业稳定工作。 (五)个体出租汽车管理站、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对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发放的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接受运输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 对违反《财政处罚条例》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和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由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相关运营手续。 (六)各区县交通局和市区管理处负责临时燃油应急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确保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驾驶员手中,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提交的申办材料不齐全、无效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符合上述审批条件 三、本行政审批服务无审批数量限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出租燃油补贴拨款单 |
送达方式 | |||
---|---|---|---|
邮寄送达其他:银行网上划转 |
无
出租燃油补贴拨款单 | |
结果名称 | 出租燃油补贴拨款单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拨款单位和具体金额汇总明细表) |
结果样本 | 出租燃油补贴拨款单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发出租小轿车临时燃油应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关于制发出租小轿车临时燃油应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财经一〔2005〕13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临时燃油应急补贴资金采取政府、企业共同分担、先垫后补的原则。暂由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分别对本企业驾驶员和所雇驾驶员全额给予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后,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实际发放额,市财政按财政专项补助标准,给予临时燃油应急补助。【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修订巡游出租汽车临时燃油应急补贴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关于修订巡游出租汽车临时燃油应急补贴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交财发〔202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临时燃油应急补贴资金由政府、巡游车企业和巡游车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巡游车业户)共同分担,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为专项补助。 第三条 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先垫后补的原则,巡游车业户分别对本企业驾驶员和所雇驾驶员按标准足额发放补贴后,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 第四条 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按巡游车企业和巡游车个体工商户实际投入运营的燃油巡游车数量计算。纯电动巡游车、网约车和未实际开展运营的燃油巡游车不予发放燃油补贴。 第五条 政府专项补助标准:每车每月补贴905元。政府专项补助标准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车辆实际运营天数不足月的,按照当月实际运营的自然日核算。 运营不足月车辆政府专项补助资金计算方法: 当月实际运营天数×每车每月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标准金额/当月日历天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燃油补贴单车每月政府全额补贴是多少? |
---|
燃油补贴单车每月政府全额补贴是905元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