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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标准器具复查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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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110101000000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在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493.html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2.申请人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质量监督网上服务平台上填报申请书及相关附表,用A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加盖公章;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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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计量标准器具复查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东城区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6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材料流转和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材料流转和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在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493.html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2.申请人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质量监督网上服务平台上填报申请书及相关附表,用A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加盖公章;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办理时间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50061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31115003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3282XM3000131115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3282XM3000131115003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的受理范围是:各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最高等级以外的其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乡镇企业;区级登记注册机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市在开展创新试点工作期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不再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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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扫描或拍照上传的材料要清晰。2.选择一般程序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申请单位须在申请受理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纸制材料(盖章)寄送或交至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评审中心(朝阳区安苑东里一区12号4号楼101室,电话:57521607)。3.选择告知承诺程序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申请单位应履行《计量标准复查核准告知承诺书》要求,将相关材料送至对应地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在选择一般程序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加盖单位公章。【展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2.下载加盖公章后,扫描或拍照上传电子版。【展开】
(二)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检定证书/校准证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容缺后补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应提供近3年连续有效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应由计量技术机构出具。 3.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展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1)计量标准器检定证书应当为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2)无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可提供校准证书;(3)证书在有效期内;(4)证书信息与申请单位信息相符;(5)纸制材料,由评审组现场收取。【展开】
(三)检定/校准人员现场考核合格备案记录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单位须在申请受理后将材料(盖章)寄送或交至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评审中心,申请时无需提供,审核人无需审核。【展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每项计量标准至少配有2名与开展项目相一致的检定/校准人员;检定员证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须在有效期内。【展开】
(四)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由考核组现场收取。申请人申请时无需提供,审核人无需审核。【展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编写。【展开】
(五)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复印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展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展开】
(六)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单位须在申请受理后将材料(盖章)寄送或交至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评审中心,申请时无需提供,审核人无需审核。【展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依据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要求编写【展开】
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按照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要求填写,要素齐全。2.申请单位须在申请受理后将材料(盖章)寄送或交至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评审中心,申请时无需提供,审核人无需审核。【展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展开】
(七)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原件1份;复印件1份其他;纸质样例下载1.由考核组现场收取。申请人申请时无需提供,审核人无需审核。【展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1)按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编写;(2)有效期内连续记录。【展开】
(八)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由考核组现场收取。申请人申请时无需提供,审核人无需审核。【展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1)按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编写;(2)有效期内连续记录。【展开】
二、在选择告知承诺程序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展开】
(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计量标准复核核准告知承诺书》内容不可修改。2.应认真阅读承诺书内容,同意承诺书内容后,如实填写相关信息。3.打印加盖公章或直接加盖电子签单后上传。【展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扫描或拍照上传的材料要清晰。2.选择一般程序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申请单位须在申请受理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纸制材料(盖章)寄送或交至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评审中心(朝阳区安苑东里一区12号4号楼101室,电话:57521607)。3.选择告知承诺程序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申请单位应履行《计量标准复查核准告知承诺书》要求,将相关材料送至对应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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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

    审查标准

    1.申请内容为本事项办理范围;
    2.核实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信息完整,加盖公章。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技术人员合格、不合格

    审查标准

    符合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6个工作日进驻经办人、首席代表审批许可、不予许可、部分许可

    审查标准

    1.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符合审查条件,申请单位无无其他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2.采用一般程序审批方式的,评审组提交材料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评审结论合格,申请单位无其他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3个工作日进驻经办人
    发证2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结果名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样本.jpg
有效时间五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定,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定,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展开】

是否收费:

1、咨询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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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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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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