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见义勇为行为一经确认,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区县政府给予奖励,落实相关待遇。(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一条)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来源于:《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九条)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755692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08080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813Q3110808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813Q311080800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2号10层1012室 电话查询: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10)87556922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现场谈话笔录,颇证、领取奖励金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其他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见义勇为额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填写资金申请单 |
审查标准 已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 |
审查标准 已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
审查标准 已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一次性奖励金 |
送达方式 | |||
---|---|---|---|
![]() |
无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一次性奖励金 | |
结果名称 |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一次性奖励金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一次性奖励金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见义勇为额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见义勇为额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部分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号令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章 奖励和保护 第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奖励和保护,由行为发生地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分别负责。 第十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办法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办发[2013]5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时效性。 见义勇为行为一经确认,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区县政府给予奖励,落实相关待遇,颁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和奖章。建立相关宣传启动机制,即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二)严格执行奖励标准。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全市统一的奖励标准,即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 |
---|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全市统一奖励金标准,即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奖励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