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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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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时,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要求。 产权单位从外埠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具有外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且已注销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设备原登记编号时,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产权单位从外埠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无外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登记编号申请。 二、外埠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设备登记编号信息无法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到的,不予添加到“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 外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信息无法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到的,不予添加到“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或“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系统”。(来源:《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 2、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来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3、一、审查部门在办理新购设备和二手设备登记备案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申请单位提交审查要件。审查要件包括: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三)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 (四)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适用于出厂日期在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设备)。 (五)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审查要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二)、(三)、(四)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五)查看并留存复印件。 二、在审查“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时,审查部门应当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产权单位全款新购的设备,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产权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置合同,以及生产厂家开具的全款发票。 (二)产权单位通过付首付款并分期付款或银行贷款新购的设备,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产权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置合同,以及生产厂家开具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三)产权单位通过付首付款并融资租赁新购的设备,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产权单位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生产厂家开具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四)产权单位从本市或外埠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具有本市或外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且已注销的,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设备原登记编号,两个产权单位签订的设备转让合同,以及原产权单位开具的付款收据或发票。 (五)产权单位从本市或外埠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无本市或外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的,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设备出厂时的原始购置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和生产厂家开具的全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或发票),两个产权单位签订的设备转让合同,原产权单位开具的付款收据或发票,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三、审查部门在办理新购设备和二手设备登记备案时,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审查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申请单位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将有关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申请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 4、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时,设备出厂日期在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不再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对初步安装完成且自检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委托验收检验,由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将检验检测报告上传至业务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时,不再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来源:《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相关业务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京建发〔2020〕211号)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建筑施工用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JG/T546)的各项要求,出厂前经型式检验合格,不再强制要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估证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时,不再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估证书。 5、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1703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www.beijing.gov.cn/jj/【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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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9580736N3112014020000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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