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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
11110101306438822J
北京市东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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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1
东城区民族宗教办
110101000000
北京市东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综合窗口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一条) 2.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三条)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4.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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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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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按告知承诺通过线上申办,时限为0.5个工作日,按告知承诺通过线下申办,时限为0个工作日;不按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承诺办结时限为1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按告知承诺通过线上申办,时限为0.5个工作日,按告知承诺通过线下申办,时限为0个工作日;不按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承诺办结时限为1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东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一条) 2.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三条)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4.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办理时间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513146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基本编码 000141104002 事项编码 11110101306438822J3000141104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1306438822J3000141104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5131463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文件材料办理审核一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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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选择属于以下哪种情况

申请设立项目有资产、资金投入

申请设立项目有捐赠的

申请设立项目有知识产权投入的

申请设立项目为学历教育项目且颁发证书的

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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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材料要求加盖公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核对申请表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申请表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展开】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情况说明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核对说明表与其他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表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属宗教教职人员的,确认是否提交了教职身份证书并核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教职身份证书是否为同一人。【展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展开】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情况说明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核对情况说明表与其他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情况说明表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确认加盖公章。【展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展开】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四、告知方式办理
(一)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核对申请表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申请表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4.符合法律规定和形式【展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展开】告知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材料要求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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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标准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7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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