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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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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0061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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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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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2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3282XM300013112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3282XM3000131129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手机用户可以通过 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查询网上登记办理进程。 现场查询: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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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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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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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 | |||||||||
(一)、需要提供的基础材料 |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申请书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签字是否为错别字;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书所填变更事项内容是否准确,与证明文件、章程等提交材料是否保持一致,件数是否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9: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选择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表格填写和提交材料是否与类型的选择一致; 审查点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且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审查点11: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审查点1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审查点13:经营范围是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的规范表述正确填写; 审查点14: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与名称的行业对应; 审查点15:注意名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许可信息是否与变更后申请信息一致; 审查点16: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 审查点17: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是否与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一致; 审查点18: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展开】 |
2 | 修改章程的决定或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作出决议程序、表决权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规定; 审查点2:决议应当明确会议登记事项变更的具体内容,决议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内容与申请书、其他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3:决议文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是否正确,同时申请合作社名称变更的可以为原合作社名称,也可以为新合作社名称; 审查点4: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 审查点5:是否由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签字,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需提交。(其中变更住所、经营范围、成员姓名或名称的,无需提交该文件,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展开】 |
3 | 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章程修改内容与申请书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内容、相关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2:章程是否载明必要事项,章程修改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本次成员大会决议修改的事项,如有其他内容调整,应当在决议中体现; 审查点3:章程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签署日期是否填写; 审查点4: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审查点5:如提交章程修正案,应记载原章程条款及内容。【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展开】 |
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章程修改内容与申请书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内容、相关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2:章程是否载明必要事项,章程修改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本次成员大会决议修改的事项,如有其他内容调整,应当在决议中体现; 审查点3:章程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签署日期是否填写; 审查点4: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审查点5:如提交章程修正案,应记载原章程条款及内容。【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展开】 | |
4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审查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中的内容; 审查点2: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展开】 |
5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确认营业执照副本总数,是否全部收回。 审查点2:核对营业执照正、副本右下角日期,应为最新营业执照正、副本。【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 业执照正、副本。【展开】 |
(二)、变更住所还需 | |||||||||
1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住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住所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决议、章程等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住所是否符合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见备注); 审查点3: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 审查点4:住所使用文件是否为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产权人是否每页签字(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 审查点5: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是否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 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 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 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 南》。【展开】 |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 | |||||||||
1 | 任免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任免职决议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中应当表述免去原法定代表人的内容,再按照规定,重新选举产生新法定代表人; 审查点2:决议文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任职人员的姓名是否与登记信息、申请书等保持一致; 审查点3: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依法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 审查点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审查点4: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5: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6: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展开】 |
(四)、变更出资总额还需 | |||||||||
1 | 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是否由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审查点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成员出资额之和为出资总额; 审查点3:出资清单与其他申请材料、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总额等是否一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展开】 |
(五)、变更业务范围 | |||||||||
1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审查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中的内容; 审查点2: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与名称行业对应; 审查点3: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要求,并与章程中经营范围的表述一致; 审查点4: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意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之内;许可证或批复上的名称、经营场所等信息是否与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相符;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申请登记业务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 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的【展开】 |
二 |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 |||||||||
(一)、需要提供的基础材料 |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申请书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签字是否为错别字;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书所填变更事项内容是否准确,与证明文件、章程等提交材料是否保持一致,件数是否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9: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审查点10: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是否与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一致; 审查点1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展开】 |
2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审查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中的内容; 审查点2: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二)、章程备案还需 | |||||||||
1 | 需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章程是否载明必要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审查点2:章程修改内容与申请书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内容、相关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3:章程是否载明必要事项,章程修改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本次成员大会决议修改的事项,如有其他内容调整,应当在决议中体现; 审查点4:章程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签署日期是否填写; 审查点5: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审查点6:如提交章程修正案,应记载原章程条款及内容。【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法定代表人签 署【展开】 |
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章程是否载明必要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审查点2:章程修改内容与申请书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内容、相关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3:章程是否载明必要事项,章程修改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本次成员大会决议修改的事项,如有其他内容调整,应当在决议中体现; 审查点4:章程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签署日期是否填写; 审查点5: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审查点6:如提交章程修正案,应记载原章程条款及内容。【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法定代表人签 署【展开】 | |
2 | 关于修改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决定或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作出决议程序、表决权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规定; 审查点2:决议应当明确会议登记事项变更的具体内容,决议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内容与申请书、其他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3:决议文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是否正确,同时申请合作社名称变更的可以为原合作社名称,也可以为新合作社名称; 审查点4: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 审查点5:是否由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签字,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三)、成员变动备案还需 | |||||||||
1 | 修改后的成员名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申请书附表3含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无需另行提交; 审查点2:成员名册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成员信息与申请书出资清单、章程等其它申请材料中应一致; 审查点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没有最高限额; 审查点4:提交的成员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自然人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审查点5:成员名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填写签署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否为错别字; 审查点6:成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法定代表人签【展开】 |
2 | 主体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是否明确如实反映了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情况; 审查点2: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3: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4:是否使用更改姓名后新身份证明重新进行身份认证。【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3 | 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查点2: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3: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四)、变更登记联络员 |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联络员信息表》信息填写是否准确,是否与身份证明一致; 审查点2: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3:联络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书中即可)。【展开】 |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 |||||||||
(一)、需提交的一般材料 | |||||||||
1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审查点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检查申请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展开】 |
2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审查点2:注意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名称、经营场所等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申请书内容相符。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展开】 |
3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审查点2:确认正、副本数量,原发放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应全部缴回; 审查点3:缴回的营业执照是否全部为最近一次发照的营业执照; 审查点4:纸质营业执照遗失无法缴回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登遗失公告【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展开】 |
(二)、变更名称还需 | |||||||||
1 | 变更后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因合作社(联合社)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查点1:复印件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点2: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完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因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名称变 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 变更后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 印件。 具体要求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 注册通用指南》。【展开】 |
(三)、变更经营场所还需 | |||||||||
1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住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住所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决议、章程等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住所是否符合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见备注); 审查点3: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 审查点4:住所使用文件是否为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产权人是否每页签字(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 审查点5: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是否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展开】 |
(四)、变更负责人还需 | |||||||||
1 | 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原任负责人免职文件内容与本次申请内容是否一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2 | 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中内容与本次申请内容是否一致; 审查点2:新任负责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3 | 新任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展开】 |
(五)、变更经营范围还需 | |||||||||
1 | 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审查点2:注意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名称、经营场所等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申请书内容相符。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变更后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展开】 |
(六)、备案事项证明文件(涉及备案下述各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相应要求提交材料。分支机构备案与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 |||||||||
1、更换登记联络员 |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联络员信息表》信息填写是否准确,是否与身份证明一致; 审查点2: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3:联络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书中即可)。【展开】 | |
五、申请增加、减少、遗失补领、换发证照 | |||||||||
(一) |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审查点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检查申请书是否有申请人亲笔签字,申请人的具体要求见表格备注。【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 执照遗失,办理注销登记时可免 于提交。【展开】 |
(二)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除外); 审查点2:确认正、副本数量,原发放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应全部缴回(遗失除外); 审查点3:缴回的营业执照是否全部为最近一次发照的营业执照; 审查点4:纸质营业执照遗失无法缴回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登遗失公告【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 (遗失除外)【展开】 |
(三) | 报纸公告样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办理遗失补领证照时需公告。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审查点2:报纸表头页、内容页信息清晰完整,是否为报纸原件,是否为省级以上报纸公告,或发行量和影响力较大的报刊; 审查点3: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上刊登的内容信息是否准确,与企业申请内容是否一致、准确。【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办理遗失补领证照时需公告。 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营业执照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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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营业执照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审批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 83 号,由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展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合作社变更名称是否需要重新刻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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