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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附征的两个附加(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财税(2014)122号文件和财税(2016)12号文件是否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足30万元的也免征两个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缴纳义务人包括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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