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2501044P311021257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处罚的行为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 | ||
处罚的幅度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依据名称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37条】【第1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展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