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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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一)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共场所范围并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二)按照“先照后证”原则,已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质(来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三)按照《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提交相关材料并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的,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时限为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来源:《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四)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方式,采用一般办理方式,法定许可时限为自受理之后20个工作日(来源:《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五)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要求提交并签字、逐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如提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且与原件保持一致。 |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三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403050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3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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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23106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1358997140H3000123106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358997140H3000123106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注意:1.申请单位应先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凭证,并按要求登记经营范围,公共场所的经营地址原则上应涵盖在注册地址范围之内;2.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3.同一内容前后应一致;4.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加盖骑缝章;5.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6.复印件应清晰,并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7.告知承诺书原件申请单位应留存1份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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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注意:1.申请单位应先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凭证,并按要求登记经营范围,公共场所的经营地址原则上应涵盖在注册地址范围之内;2.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3.同一内容前后应一致;4.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加盖骑缝章;5.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6.复印件应清晰,并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7.告知承诺书原件申请单位应留存1份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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