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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内地居民之间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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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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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中午12:3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7号(玉蜓公园内)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7号玉蜓公园内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来源: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25〕23号)第四十七条 )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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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内地居民之间离婚登记

东城区

切换标准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2

    到现场次数

  • 22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来源: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25〕23号)第四十七条 )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时间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中午12:3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7号(玉蜓公园内)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7号玉蜓公园内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4012502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7号玉蜓公园内北京市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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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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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展开】《婚姻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 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展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展开】
二、居民户口证件及军队人员证件
(一)、军队人员证件
1军人证件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需确认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格式递交。【展开】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 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二) 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展开】【展开】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展开】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 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二) 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展开】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信息真实有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婚姻登记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展开】(1)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两本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遗失,无法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的,应当补领结婚证后办理离婚登记。)【展开】
离婚协议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3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至少载明双方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应当同时载明身份证件名称),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离婚原因、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以约定探望子女方式、经济帮助、补偿及损害赔偿、违反协议的责任及离婚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生效。 双方无子女、无财产或者无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如实载明该事项,不得省略。 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者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书写,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书写的,书写一份,复印两份。 (2)离婚协议应当按照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适当安排。 双方在女方怀孕期间离婚的,离婚协议应当对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作出适当安排,决定离婚后终止妊娠的除外。 离婚后,子女由父或者母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子女的,应当明确轮流抚养的方式。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自愿负担子女全部抚养教育费。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可以协议由继母或者继父继续抚养。 (3)离婚协议可以对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包括归各自所有、赠予第三人或者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帮助。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 离婚协议可以对双方购买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约定房屋使用权及将来取得所有权后的归属。 离婚协议可以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约定共同所有,但应当明确各自所占份额。 离婚协议可以对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婚后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约定所有权的归属。 (4)离婚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予以修改: (一)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婚姻自由的; (二)剥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 (三)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断绝关系的; (四)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五)协议事项不完整的; (六)协议内容与离婚无关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只提交中文文本。【展开】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展开】(1)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至少载明双方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应当同时载明身份证件名称),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离婚原因、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以约定探望子女方式、经济帮助、补偿及损害赔偿、违反协议的责任及离婚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生效。 双方无子女、无财产或者无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如实载明该事项,不得省略。 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者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书写,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书写的,书写一份,复印两份。 (2)离婚协议应当按照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适当安排。 双方在女方怀孕期间离婚的,离婚协议应当对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作出适当安排,决定离婚后终止妊娠的除外。 离婚后,子女由父或者母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子女的,应当明确轮流抚养的方式。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自愿负担子女全部抚养教育费。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可以协议由继母或者继父继续抚养。 (3)离婚协议可以对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包括归各自所有、赠予第三人或者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帮助。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 离婚协议可以对双方购买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约定房屋使用权及将来取得所有权后的归属。 离婚协议可以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约定共同所有,但应当明确各自所占份额。 离婚协议可以对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婚后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约定所有权的归属。 (4)离婚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予以修改: (一)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婚姻自由的; (二)剥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 (三)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断绝关系的; (四)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五)协议事项不完整的; (六)协议内容与离婚无关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只提交中文文本。【展开】
离婚登记照片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4份其他;纸质样例下载2张二寸近期 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需确认是否按办事指南要求递交。【展开】《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展开】(1)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2)婚姻登记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展开】
身份变更材料及护照变更材料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或华侨,办理离婚登记时为外国人的,还应当提交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同属一人的证明。 同属一人证明应当写明当事人原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和目前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及加入该国国籍时间等。 (2)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已换领新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交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旧护照;无法提交的,应当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码变更证明。新护照上已载明旧护照号码的,可不提交上述证件或者材料。【展开】《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为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还应当提交本人证明材料。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提交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外国人提交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同属一人的证明。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华侨,办理离婚登记时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同属一人的证明。   同属一人证明应当写明当事人原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和目前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及加入该国国籍时间等。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华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换领新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交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旧护照;无法提交的,应当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码变更证明。新护照上已载明旧护照号码的,可不提交上述证件或者材料。【展开】(1)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或华侨,办理离婚登记时为外国人的,还应当提交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同属一人的证明。 同属一人证明应当写明当事人原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和目前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及加入该国国籍时间。 (2)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已换领新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交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旧护照;无法提交的,应当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码变更材料。新护照上已载明旧护照号码的,可不提交上述证件或者材料。)【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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