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9580736N311021422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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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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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报告、12345热线转件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移送相关部门;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的,可执行简易处罚程序。【展开】 | 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撤销立案。【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撤销立案审批表【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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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0条】【第1款】【第4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36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