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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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来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五十九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中午12:3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7号(玉蜓公园内)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7号玉蜓公园内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401250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7号玉蜓公园内北京市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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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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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1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813Q300071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813Q3000711003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7号玉蜓公园内北京市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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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mzj.beijing.gov.cn/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民法典》规定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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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展开】 |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展开】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展开】 |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展开】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
二、军队人员证件 | |||||||||
(一)、军队人员 | |||||||||
1 | 军人证件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2.证件真实有效。【展开】 | 1.《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需要补领《结(离)婚证》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补领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文职人员补领《结(离)婚证》,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展开】 |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展开】 |
2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展开】 | 1.《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需要补领《结(离)婚证》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补领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文职人员补领《结(离)婚证》,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展开】 |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展开】 |
三 | 婚姻登记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近期 二寸 免冠照【展开】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25〕23号)第六十二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八)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展开】 |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婚姻登记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展开】 |
四、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 | |||||||||
(一) | 婚姻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婚姻证书损毁或当事人目前身份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婚姻证件。 注: 当事人在外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委托公证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交全文同等格式的中文翻译文本。【展开】 |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九十条(五)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展开】 | 原结婚证、离婚证真实有效【展开】 |
五 | 婚姻登记档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纸质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查档专用章)原件1份,真实有效。 2、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查档专用章。申请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属实的,视为婚姻登记档案查证属实,可不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一)已提交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原婚姻登记证的; (二)在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婚姻登记记录的;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证明;档案保管部门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本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2、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3、两名近亲属做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4、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5、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离婚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和有关部门存档的离婚证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属实的可以补发。【展开】 |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九十条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六)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展开】 | 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查档专用章。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属实的,视为婚姻登记档案查证属实,可不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一)已提交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原婚姻登记证的;(二)在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婚姻登记记录的;(三)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补领过婚姻登记证,再次补领的。【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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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按照要求提供材料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2.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来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五十九条)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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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五)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六)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来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六十一条)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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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予以补发,不符合条件,不予补发 |
审查标准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询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二)查看本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书面材料;(三)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四)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五)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六)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七)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八)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来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第六十二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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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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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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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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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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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已经复婚的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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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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