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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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来源:《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3.5.1)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中午12:3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88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586123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88号东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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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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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5001015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2501044P300071500101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2501044P3000715001015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dc.ghzrzyw.beijing.gov.cn/eo//bizQuery/view/mgeScheduleSel.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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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对涉及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保密单位的业务为市级办理 ,其余的登记业务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申请人自行选择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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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3.原件一份;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 。【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6.2.2申请材料 登记部门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展开】 | 【展开】 |
二 |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3.原件一份;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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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工作人员登录审批系统进入到受理环节,审批人员接到材料后需出具《受理通知书》,交接人员和审批人员各一份,受理通过后,流转至审查环节;2.不符合受理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该事项为依职权事项,无申请人,所有材料由登记机构准备。【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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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1.审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签署相关意见,审查通过,记载于登记簿;2.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一、一般性审核标准:1.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2.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未按照登记部门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而申请办理其他类型登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业务性审核标准: 1.不申请办理; 2.查阅不动产登记资料,审查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否能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 3.在错误登记之后是否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4.书面通知的送达对象、期限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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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审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签署相关意见,审查通过,记载于登记簿;2.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一、一般性审核标准:1.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2.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未按照登记部门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而申请办理其他类型登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业务性审核标准: 1.不申请办理; 2.查阅不动产登记资料,审查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否能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 3.在错误登记之后是否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4.书面通知的送达对象、期限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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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进驻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不动产登记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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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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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不动产登记证明.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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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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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情况不能办理依职权更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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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登记、预告登记或查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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