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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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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5.条件符合的即时办结,条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consultation.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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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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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28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203002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203002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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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到现场注销税控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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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 税控设备外观完好;2.该税控设备为该纳税人所持有;【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展开】 |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展开】 |
报税盘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 税控设备外观完好;2.该税控设备为该纳税人所持有;【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展开】 | 【展开】 | |
二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展开】 | 【展开】 |
三、注销申请材料 | |||||||||
(一) | 清税注销时提交: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制作式表格A4纸打印;2.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应与设备内信息保持一致;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展开】 | 【展开】 |
(二)、非清税注销时 | |||||||||
1 | 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制作式表格A4纸打印;2.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应与设备内信息保持一致;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1.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税控设备所载信息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不涉及 | 不涉及 |
审查标准 不涉及此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信息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信息 | |
结果名称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信息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办理结果.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税发〔2006〕15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注销税控系统需要什么资料? |
---|
"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所需资料如下: 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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