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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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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第三十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09109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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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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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8104003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37093000168104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37093000168104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7091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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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525880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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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关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5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原用途和变更后的用途、变更的原因及使用情况的具体说明;【展开】 |
二、房产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5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凭证【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复印件加盖公章【展开】 |
或使用权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凭证【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复印件加盖公章【展开】 | |
三、涉及出租、出让等情况的 | |||||||||
(一)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合同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5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协议草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5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
四 | 文物保护措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5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五 | 文物保护、消防安全措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5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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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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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批准或不批准 |
审查标准 1.不得损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确保文物安全2.不得用作可能对文物建筑造成污染和损害的用途,不得与文物建筑本身的定位不协调。 3.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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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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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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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批复(结果样本 ).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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