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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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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来源:《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来源:《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来源:《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203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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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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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12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98F30001091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98F300010912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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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经营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申请书: 1.应明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和法人代表基本信息,并保持一致; 2.表达申请公章刻制企业备案的意愿; 3.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展开】 | 【展开】 |
二 | 经营场所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经营场所平面图: 1.应标注清晰申请单位所在房屋格局、门窗开启位置及办公区域分布; 2.经营场所建筑结构图。应标明申请单位所在楼层及消防通道位置; 3.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展开】 | 【展开】 |
三 | 录像设备、防护设施设置位置分布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录像设备、防护设施设置位置分布图: 1.应标明经营场所内监控设施所在点位; 2.字迹清晰,标注准确; 3.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展开】 | 【展开】 |
四 | 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应根据经营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2.字迹清晰,表述准确; 3.明确负责人,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展开】 | 【展开】 |
五 | 从业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从业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1.应提供申请单位内全部从业及治安保卫人员的基本信息; 2.字迹清晰准确无误; 3.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展开】 | 【展开】 |
六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认真阅读熟知告知条款; 2.按照格式要求逐项在承诺书上填写并签字确认; 3.字迹清晰准确,是申请人真实意愿表达;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展开】 | 现场领取填写【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的予以收件;不符合标准的明确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后收件。 |
审查标准 1.申报单位属于经营地公安分局管辖范围;2.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3.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一)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二)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及时告知受理人原因。 |
审查标准 1.申报单位属于经营地公安分局管辖范围;2.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3.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及时告知申请人理由。 |
审查标准 (1)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符合要求的公章刻制设备和公章刻制备案信息采集、上传设备;^(3)有必要的成品公章保管室(柜)、档案保管室(柜)等财物保管设施和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4)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承接、制作、备案、交付、销毁等内部管理制度和防盗等安全制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特种行业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特种行业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特种行业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依据名称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公治〔2017〕52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设定和实施依据是什么? |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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