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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拒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经营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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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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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

对拒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经营者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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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3282XM3110224F1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处罚结果名称 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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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5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44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展开】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依据名称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4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展开】
【部门规章】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依据名称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7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
【第18条】【第4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不如实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403374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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