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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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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依据来源:《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1、申报单位属于经营地公安分局管辖范围; 2、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齐全,形式符合法定要求;3、申报单位具有实际经营地址,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203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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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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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702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98F311100702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98F3111007028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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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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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从业人员名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字迹清晰; 2.从业人员名录,应提供申请单位内全部从业的基本信息; 3.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展开】 | 【展开】 |
二 |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反映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展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展开】 | 【展开】 |
经营场所内部结构示意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清晰准确;2.经营场所内部结构示意图,应标注清晰申请单位方向位置和办公区域、堆放物品放置区域(如:废旧金属、玻璃制品、纸质物品等放置区域);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5.申请人自备。【展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展开】 | 【展开】 | |
三 | 禁收、验证登记、可疑情况报告、协查通报治安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真实有,字迹清晰;2.禁收、验证登记、可疑情况报告、协查通报治安管理制度,应根据经营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负责人;3.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5.申请人自备。【展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展开】 | 【展开】 |
四 | 大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治安办公室、视频监控设施分布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清晰准确;2.大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治安办公室、视频监控设施分布图,应标明经营场所内监控设施所在点位、治安办公室位置、消防设施分布点位等;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5.申请人自备。【展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展开】 | 【展开】 |
五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展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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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一)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二)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及时告知受理人原因。 |
审查标准 1.申报单位属于经营地公安分局管辖范围;2.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3.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及时告知申请人理由。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2.申请人表达申请废旧金属企业备案的意愿。【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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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单位设立备案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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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单位设立备案 | |
结果名称 | 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单位设立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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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备案) |
结果样本 | 备案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依据名称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展开】 |
【行政法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
---|---|
依据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需要什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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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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