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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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一)申报材料齐全; (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属于本行政区域; (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属于动物检疫范围; (四)不属于农业农村部规定的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东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1:30; 下午: 13:00 - 17:00;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北京市东城区王家园胡同37号院1号楼603室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三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78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王家园胡同37号院1号楼60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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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20338005 | 事项编码 | 11110101358997140H3000120338005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358997140H3000120338005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
| 行使内容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现场提交动物医院开具的临床检查证书并查证验物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犬 检疫申报单、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 二、猫 检疫申报单;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猫,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 三、猪 (一)产地检疫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 2、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需要继续运输的,要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申报前7日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3、跨省种用的应提供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调运前7天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非洲猪瘟病原实验室检测报告。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猪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的《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二)屠宰检疫申报材料 检疫申报单、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四、牛 (一)产地检疫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牛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还应当提供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3、跨省乳用的应提供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记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调运前1个月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 4、跨省种用的应提供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记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调运前1个月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奶牛、种公牛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的《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二)屠宰检疫申报材料 检疫申报单、牛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牛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五、羊 (一)产地检疫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还应当提供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3、跨省乳用的应提供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记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调运前1个月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 4、跨省种用的应提供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调运前1个月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奶山羊、种羊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的《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二)屠宰检疫申报材料 检疫申报单、羊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羊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六、羊驼、骆驼、鹿等反刍动物 (一)产地检疫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还应当提供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二)屠宰检疫申报材料 检疫申报单、鹿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鹿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七、反刍动物原毛、绒、血液、角 1、检疫申报单、需要实施检疫动物产品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原毛、绒、角的消毒记录;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血液供体动物的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八、家禽(鸡、鸽、鹌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鸵鸟、鸸鹋、鸭、鹅、番鸭、绿头鸭) (一)产地检疫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 3、跨省种用的: (1)种鸡: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调运前1个月内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白血病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调运前3个月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白血病病原学实验室检测报告。 (2)种鸭、种番鸭: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调运前1个月内高致病性禽流感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调运前3个月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病原学实验室检测报告。 (3)种鹅: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调运前1个月内高致病性禽流感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调运前3个月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病原学实验室检测报告。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鸡、种鸭、种番鸭、种鹅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的《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二)屠宰检疫申报材料 检疫申报单、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九、马、驴、骡 (一)产地检疫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马属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还应当提供申报前7日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3、跨省种用的(种马、种驴)应提供检疫申报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调运前1个月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 (二)屠宰检疫申报材料 检疫申报单、马属动物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马属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十、兔 (一)产地检疫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兔,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申报前7日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兔出血症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3、原毛、绒:检疫申报单、原毛、绒的消毒记录。 (二)屠宰检疫申报材料 检疫申报单、兔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兔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十一、水貂、银狐、北极狐、貉 1、检疫申报单。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 3、生皮:检疫申报单、消毒记录。 十二、蜜蜂 1、检疫申报单。 2、自最远蜜粉源地启运前,还需提供原始检疫证明。 十三、实验动物 跨省调运实验动物的: 1、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3、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并附符合该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4、实验动物免疫情况(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以及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十四、野生动物 1、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 2、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出售、利用该批次野生动物的专用标识、行政许可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 3、《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载明的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应当按照要求附具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非洲猪瘟等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其中难以实施采样检测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以不开展实验室疫病检测,并附具申报前30天的隔离观察记录;该名录之外的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应当附具申报前30天的隔离观察记录。已实施免疫的野生动物还应当附具免疫情况。 4、用于展示的野生动物,展示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申报检疫时除按照第2、3项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上一次运输时附具的动物检疫证明以及该检疫证明出具以来的每日健康状况记录。 5、饲养、出售、运输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申报检疫时除按照第2项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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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犬 检疫申报单、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 二、猫 检疫申报单;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猫,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 三、猪 (一)产地检疫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 2、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需要继续运输的,要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申报前7日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3、跨省种用的应提供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调运前7天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非洲猪瘟病原实验室检测报告。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猪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的《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二)屠宰检疫申报材料 检疫申报单、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四、牛 (一)产地检疫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牛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还应当提供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3、跨省乳用的应提供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记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调运前1个月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 4、跨省种用的应提供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记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调运前1个月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奶牛、种公牛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的《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二)屠宰检疫申报材料 检疫申报单、牛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牛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五、羊 (一)产地检疫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还应当提供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3、跨省乳用的应提供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记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调运前1个月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 4、跨省种用的应提供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调运前1个月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奶山羊、种羊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的《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二)屠宰检疫申报材料 检疫申报单、羊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羊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六、羊驼、骆驼、鹿等反刍动物 (一)产地检疫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还应当提供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二)屠宰检疫申报材料 检疫申报单、鹿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鹿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七、反刍动物原毛、绒、血液、角 1、检疫申报单、需要实施检疫动物产品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原毛、绒、角的消毒记录;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血液供体动物的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八、家禽(鸡、鸽、鹌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鸵鸟、鸸鹋、鸭、鹅、番鸭、绿头鸭) (一)产地检疫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 3、跨省种用的: (1)种鸡: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调运前1个月内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白血病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调运前3个月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白血病病原学实验室检测报告。 (2)种鸭、种番鸭: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调运前1个月内高致病性禽流感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调运前3个月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病原学实验室检测报告。 (3)种鹅:检疫申报单、强制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调运前1个月内高致病性禽流感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调运前3个月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病原学实验室检测报告。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鸡、种鸭、种番鸭、种鹅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的《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二)屠宰检疫申报材料 检疫申报单、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九、马、驴、骡 (一)产地检疫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马属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还应当提供申报前7日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3、跨省种用的(种马、种驴)应提供检疫申报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调运前1个月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 (二)屠宰检疫申报材料 检疫申报单、马属动物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马属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十、兔 (一)产地检疫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兔,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申报前7日内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兔出血症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3、原毛、绒:检疫申报单、原毛、绒的消毒记录。 (二)屠宰检疫申报材料 检疫申报单、兔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兔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十一、水貂、银狐、北极狐、貉 1、检疫申报单。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 3、生皮:检疫申报单、消毒记录。 十二、蜜蜂 1、检疫申报单。 2、自最远蜜粉源地启运前,还需提供原始检疫证明。 十三、实验动物 跨省调运实验动物的: 1、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3、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并附符合该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4、实验动物免疫情况(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以及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十四、野生动物 1、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 2、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出售、利用该批次野生动物的专用标识、行政许可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 3、《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载明的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应当按照要求附具由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非洲猪瘟等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其中难以实施采样检测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以不开展实验室疫病检测,并附具申报前30天的隔离观察记录;该名录之外的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应当附具申报前30天的隔离观察记录。已实施免疫的野生动物还应当附具免疫情况。 4、用于展示的野生动物,展示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申报检疫时除按照第2、3项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上一次运输时附具的动物检疫证明以及该检疫证明出具以来的每日健康状况记录。 5、饲养、出售、运输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申报检疫时除按照第2项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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