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08122H311021111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歧视性内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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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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