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98F311020770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 处罚的行为 |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进行出租登记。 【第12条】【第1款】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第12条】【第2款】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35条】【第1款】【第1项】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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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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