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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对未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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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未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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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8898F31102077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进行出租登记。 【第12条】【第1款】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第12条】【第2款】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35条】【第1款】【第1项】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名称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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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43(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11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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