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3282XM311022468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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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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