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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北新桥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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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已参加保险的工伤职工经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发生此项费用的,可由为其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本市协议机构、或其用人单位办理此事项。(来源:《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2.协议机构申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应提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核付通知单》、配置服务记录、发票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个人实时支付明细表》原件(来源:《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意见》京人社工发﹝2018﹞158号 第十四条)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民安小区14号楼一层大厅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402761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民安小区14号楼一层大厅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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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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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7025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08122H300201400702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7308122H3002014007025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民安小区14号楼一层大厅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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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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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内容无遗漏; (4)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核付通知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公章清晰无缺漏;(2)由人社部门开具;(3)材料所载内容需与申请事项所涉及相关内容一致。【展开】 | 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展开】 | 【展开】 |
三 | 配置服务记录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定点辅助器具配置厂家出具,记录真实、有效、完整。【展开】 | 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展开】 | 【展开】 |
四 | 辅助器具费发票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定点辅助器具配置厂家开具,发票内容真实有效完整,发票盖有发票专用章生效。工伤职工配置眼镜需提供购买发票。【展开】 | 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填写完整,盖章清晰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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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申请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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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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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批通过的,本事项办理成功;审批不通过的,本事项办理不成功。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盖章应清晰、端正【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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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完成 |
无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完成 | |
结果名称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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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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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工伤职工本人到何处申领《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核付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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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后,本人持《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及居民身份证至社保中心开具《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核付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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