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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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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应符合申请事项相关的政策要求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一万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来源:《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按照新修订文件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参照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9号)规定执行。)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来源: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问题的通知) 三、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有关办理程序 (二)明确和简化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经济帮助的申领程序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向户籍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之一原件: 1.指定医疗机构(见附件1)出具符合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范围(见附件2)的诊断证明书。子女因意外造成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的,申请人携带子女既往就诊病历到户籍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取诊断表格,按预约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获得诊断证明书。 2.独生子女发生工伤并已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鉴定报告。 父母一方已领取过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另一方申领时不需再提交诊断证明书或工伤鉴定报告。(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 2.申请应携带原件,提交的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青年湖南里2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25880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青年湖南里24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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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072105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1358997140H311072105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358997140H311072105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无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户口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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