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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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来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影响爆破作业所在地区级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B1-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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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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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11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003300010911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003300010911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6007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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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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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通过审核材料,确认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爆破作业的必要性、爆破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发现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及时提出并制止,对发现的非法从事爆破作业的问题依法查处。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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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附件内容包含爆破合法性及相关部门许可材料。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附件内容包含爆破合法性及相关部门许可材料。【展开】 |
二 |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内容包含爆破物品购买、运输、存储情况说明材料。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内容包含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情况说明材料。【展开】 |
五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民爆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打印。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提前下载填写表格,扫描电子版通过民爆服务平台上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通过审核材料,确认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爆破作业的必要性、爆破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发现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及时提出并制止,对发现的非法从事爆破作业的问题依法查处。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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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材料 |
审查标准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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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主管民警或综窗人员 | 收齐材料,并在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点击受理确认。 |
审查标准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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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6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批准的决定并发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具有相应资质;(2)具有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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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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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 |
结果名称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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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自爆破作业项目开始至结束 |
无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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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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