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行为,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移动版
市民服务热线:12345
关于防范仿冒网站风险的提示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