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6496300043005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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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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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申报/收件 | 1.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 2.其他入库减免事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展开】 | 1 符合受理条件:收取资料并加盖公章。2 不符合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受理 | 1.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 2.其他入库减免事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展开】 | 1 符合受理条件:收取资料并加盖公章。2 不符合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 2.其他入库减免事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展开】 | 1 符合受理条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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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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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4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 | 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三 |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四、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 |||||||
(一) | 《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2)和资料(3)【展开】 |
(二) | 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三) |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五、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抵税的纳税人,境外投资方委托他人代办相关事宜 | |||||||
(一) | 书面委托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六、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办理退抵税 | |||||||
(一) | 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材料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建设用地人提供【展开】 |
七、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
(一)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 (人)名称的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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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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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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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