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申请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不再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2.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来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9号第七条) 3.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来源:《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4.建筑垃圾填埋场和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场地、机械设备、排水、消防和环境卫生等规定和标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取得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来源:《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5.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含临时性建筑垃圾集资源化处置设施或临时贮存点),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按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临时消纳、贮存建筑垃圾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产生的再生粗细骨料。(来源:《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6.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消纳处置协议的约定接收符合分类标准的建筑垃圾;(二)对非作业区域采取覆盖、绿化,对作业区域采取密闭或者实施洒水降尘工艺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土层裸露;(三)在作业出入口设置双向称重系统,保持其正常运转,如实记录进出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载重状况,并按照规定实时传输至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四)在作业场所安装运输车辆识别和扬尘污染实时监控装置,保持其正常运转,并按照规定接入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五)将建筑垃圾接收量、处置量及再生产品生产供应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临时处置点的经营单位接收建筑垃圾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来源:《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17122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2000038383C300011712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2000038383C30001171220021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6007070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现场提交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统一格式的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符合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 | 【展开】 |
二 | 申请填埋场或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提交:规划许可文件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要与原件一致,尤其是附件与附图,要认真与原件进行核对,注意印章加盖位置,确保与原件一致。 2.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所记载内容与所申请项目相关。附图复印件内容清楚可辨,图纸完整无破损。 3.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中填写的一致。 4..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有规划复函的,规划复函一并提交。 4.除附图外,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展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 | 【展开】 |
三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位置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 | 【展开】 |
场所布局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 | 【展开】 | |
四 | 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 | 【展开】 |
五 | 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的机械和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 | 【展开】 |
六 |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 | 【展开】 |
七 | 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回收利用的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书面申请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资料齐全的,予以接收,资料不齐全或存在谬误的出具补齐补正告知书予以退回。 |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资料齐全,经审查,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
审查标准 (一)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达到许可标准的,做出同意许可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标准,达不到法定许可条件,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一)符合市、区规划要求。(二)符合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要求,安装双向称重系统、运输车辆识别和扬尘污染实时监控装置,并接入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场地、机械设备、排水、消防和环境卫生等规定和标准,具备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和相关机械设备。 (四)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五)具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位置图、场所布局图。 (六)具有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达到许可标准的,做出同意许可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标准,达不到法定许可条件,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 |
无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文书.doc |
有效时间 | 长期 |
无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依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设部令 第13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2009〕5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材料不齐全 (选择缺少的材料) |
---|
平台系统可查到退件说明,按说明提示的内容进行修改。 |
2、不符合法定形式 |
---|
平台系统可查到退件说明,按说明提示的内容进行修改。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